作者:郭悦
作者单位: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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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将丧失起诉权利,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实践办案中,郭律师也遇到一些当事人会咨询这样的问题: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超过起诉期限未起诉时,该怎么办呢?
先给结论,遇到这样的情况也不需要过分着急,法律对此是有规定救济途径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
那么,上述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呢?
耽误起诉期限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其中,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自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如遇到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较为广泛,如因人身自由受限制、案件相关的其他裁判结果尚未作出等等。
那么,耽误起诉期限后又该如何处理呢?
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耽误起诉期限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当事人主张耽误起诉期限的理由不充分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则法院可能不会准予延长起诉期限,而当事人也会因此丧失起诉权利。
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若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并计划好自己的起诉时间,以免错过起诉期限。此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造成起诉期限被耽误的,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作为后续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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